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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浆飞溅灼伤2岁小孩眼睛,信宜法院这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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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全媒体文字记者:关家玉通讯员:陈严全媒体编辑:童丹

信宜市的一对夫妇在自行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因施工不当,致使吊装的石灰浆溅落,灼烧一名2岁男童的眼睛。今天,信宜法院向广州日报记者通报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年12月,家住信宜市某镇的王某夫妇对自建的一幢五层半楼房进行装修。一天下午,家住王某家附近的村民黎某带着2岁的儿子小渝在施工房屋附近玩耍。当装有石灰浆的胶桶升至半空时,由于王某夫妻操作不当,致使桶坠落到地面,桶内的石灰浆四溅而出,溅至在不远处的小渝的头部、面部、眼部,导致他当场昏迷。受伤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化学伤,后被转至医院住院治疗。因小渝年龄幼小,尚不能进行相应手术和评定伤残等级。小渝在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02元。事故发生后,屋主王某夫妇支付了元给小渝家属后,就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这场飞来的横祸,使原本家境一般的黎家生活雪上加霜,陷入困境。迫于无奈,小渝的父母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夫妇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02元。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夫妇明知修装房屋会对附近的居民、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且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小渝受伤,对损害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黎某夫妇作为原告小渝的监护人,带2岁的儿子外出时,应注意远离正在装修房屋。但由于原告黎某夫妇疏忽大意,为对原告小渝尽到监护职责,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王某夫妇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黎某夫妇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小渝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0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夫妇赔付.62元(.02元×80%-元)给原告小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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