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保障房开始实行轮候制度
本报讯(常素莉)近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下称《细则》),要求各地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根据《细则》,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一般将轮候对象分三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当地*策优先轮候。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细则》要求,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于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对于社会关心的保障性住房退出问题,《细则》明确,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法规、住房保障*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配售房源,《细则》规定,租住出售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有购买意愿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购房申请。承购人付清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即可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