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酒人因酒店少摆3桌菜“赖账”
2012年11月10日,家住河池城区的韦某因需办喜酒,到李某经营的酒店订酒席27桌,此外预留3桌,并交了订金500元。喜宴当天,李某估计能亲自赴宴的宾客不会很多,便只给韦某摆了24桌,从中挤出3桌用以安排其他客人。喜宴开始后,赴宴宾客有27桌人,因酒店只摆了24桌,还有3桌人只能站在酒店外,等着第二轮摆桌后才能入席,韦某为此与李某发生争吵。次日结账,李某按27桌计算,除去500元订金,韦某还应付16909元酒席费,但韦某签字后离开,未支付款项。事后,李某多次催款,韦某以其不守信用,严重违约且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坚决拒绝付款。今年3月28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给付酒席费16909元,利息500元,合计17409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找双方做工作。找到韦某后,法官称李某为其承办酒席,实际上已构成经济支出,就其少摆3桌酒席而言,系李某估计错误所致,而且他是从减少顾客不必要开支的角度着想,出发点是善意的。在对李某进行思想工作时,法官则引导其从理解韦某心情的角度去考虑,应当主动道歉,取得对方谅解,这对其今后做生意也有益处。
经过承办法官努力调解,李某主动上门道歉,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让出一桌酒席不收钱,同时放弃利息,不追偿和承担案件受理费;韦某将26桌的酒席费计共1.6万余元一次性支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