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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手术致患者左眼失明,青岛大学附属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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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的老医院看眼睛,医院诊断后决定进行白内障手术,术后当场左眼失明。经司法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系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45%-55%。最终,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白内障手术不具备条件,医院依然进行手术治疗年10月10日,78岁的张某某因“双眼无痛性、渐进性视力下降20年余”入住医院。入院诊断为年龄相关性白内障。年10月12日接受白内障手术治疗。手术前其他检查均正常,只有双眼皮内皮细胞计数反复测不出,本不应该做手术。但医院仍然对张某某进行手术治疗,导致术后当场左眼失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经张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对张某明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年5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明损害后果(左眼角膜内皮功能失代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系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45%-55%)。经张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致残程度、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年7月20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左眼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患者索赔十二万余元,法院认定七万四千余元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03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某某损害后果(左眼角膜内皮功能失代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鉴定意见、张某某原发疾病程度、医院应具有的医疗水平等,法院酌情确认医院对张某某左眼角膜内皮功能失代偿的相关损失承担55%的责任。经对张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核,并按照55%的责任进行承担,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上诉被驳回,患者二审未获法院支持一审后,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自己术后致残程度伤残七级错误,认定自己自身承担45%的责任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元(争议金额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一审中,经张某某申请,就医院对张某某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就张某某致残程度及护理期间先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双方与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采信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依据上述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承担张某某损害后果55%的赔偿责任正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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